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用来规范城市公共供水活动的基础性行政法规, 它能够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安全, 这个办法是在1994年由国务院发布的, 后来在2007年进行了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就是谁供水, 怎么供,执行什么标准, 出了问题谁担责, 它是供水企业与用水户之间, 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根本依据。
一、适用范围与主管机构
本规则适用于针对城市公共供水以及由自身构建设施实施的供水的管理行为方面的操作。对于城市公共供水这一概念, 其含义是指城市的自来水企业通过取水工程、净水工程, 并且结合输配水管网体系, 以此来向城市范围内的服务对象供应生活和生产用途所需的水资源。
城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这种部门在组织架构上通常体现为住建局或者是水务局, 该部门被视为行业的监督管理核心机构, 承担对本地区供水事务进行整体规划部署和行政监管责任的职责。
二、核心管理制度
1. 在进行水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供水单位必须非常严格地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来生产并供应饮用水, 并且对于出厂水以及管网的末梢水, 检测频率是每天至少一次才符合要求, 相关的检测记录一定要留下来以便随时可以被检查核实, 用户是有权利向供水单位索取这些水质检测报告的。
2. 在城市供水这个领域, 水压跟停水这两件事是非常关键的。城市供水这个事情, 它是必须得保持连续、稳定的状态的。万一因为管网要检修、设备出现这种故障之类的非计划原因, 导致需要停水的, 这种情况下是必须要提前24个小时公告通知那些用户的, 对?
关于停水时间这个事, 原则上它是不超过24小时的,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的限度, 那是必须要去报给主管部门批准才行。
3. 关于水价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进行核定的, 并且要实行政府定价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在经过批准的价格之外去加价, 也不可以实行变相加价或者自立名目来进行收费。
4. 在设施保护这个方面来讲, 如果你是在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里面, 是绝对不允许去建设那些会危害到供水设施安全的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 如果有人擅自安装、移动或者拆除供水计量装置, 或者是擅自接管进行供水的话, 那么他必须事先要得到供水单位的同意, 而且办理相关的这一些手续。
5. 在应急抢修这方面, 供水单位是必须建立起一种适用于供水设施的抢修制度的。当这个单位接到用户所提交的报修信息之后, 它是要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到达现场的, 而且它的优先工作应该是去恢复供水的。等整个抢修过程完成之后, 它是需要及时把现场清理干净的。
三、供水单位的法定义务
城市供水单位要承担起下面这些强制性的义务, 比如说要保持供水的连续性, 还要确保从水厂出来的水以及管道网络里的水是持续达标的。他们得按照规定去安装、校验和更换那些给供水计量的设备。
如果遇到计划之外的停水情况, 就必须提前做好公告。必须建立起一套能监测水质以及应对抢修的体系。除了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外, 不可以随便就中断或者限制给用户提供供水。
四、用水户的权利与义务
用户拥有的权利包括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持续供水, 按照公示的价格进行缴费, 以及对水质、水压、收费等问题向供水单位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而用户需要履行的义务则是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供水设施, 不得在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取水, 也不得盗窃、损毁供水设施。
五、法律责任
如果有擅自建设那些会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设施的行为, 如果有盗窃水的行为, 还有擅自接管或者损毁供水设施的行为, 那么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供水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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