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要点:供水、收费与违规处罚规定

施甸县的城市供水管理, 是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这里用的是国务院令第158号)以及《云南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来执行的, 具体负责统筹管理工作的是施甸县水务局, 也就是那个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这个办法, 主要适用于施甸县建成区内部, 公共供水企业进行的一系列供水活动, 同时也包括用户自身的用水行为。核心内容一共涵盖了五个板块, 分别是供水保障、水质管理、收费规则、用户义务以及违规处罚, 下面会对这些内容进行逐一的说明。

供水保障与管网管理

公共供水企业必须保证所供的水质,还有水量, 都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也就是GB 5749这个标准, 用户终端出水的水质, 达标的比例, 是不能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供水管网要保持连续不断地供水, 如果计划停水的时间, 超过了二十四小时, 那么企业就必须要提前四十八个小时, 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户, 还要向水务局备案, 如果是紧急抢修导致的停水, 应当在修好之后, 及时恢复供水, 并且要向用户发布公告。

在那些涉及到供水管网的工程项目里不管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 建设单位都必须先去向水务局提出申请, 并且只有经过审批通过以后才能开始施工, 绝对不可以私自去接用或者损坏供水设施。

水质检测与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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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 每个月都会, 至少会开展一次关于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工作。这种检测里面所包括必检指标, 会有浊度、余氯、大肠杆菌还有菌落总数这些东西。另外, 每过半年,就会再增加一次全项目检测。

检测结果施甸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都必须要能够在当地主要供水区域进行公示。还要报给水务局去存档备案。用户自己是有权利向供水企业申请水质检测的。供水企业在接到这个申请之后, 就应当主动配合提供相关的服务。

水价与收费管理

对于施甸县的居民和城市生活用水, 其价格是由政府来决定的, 县里的发改局也就是物价部门, 要和水务局一起商量着制定这个价格, 并且还要对外公布才行。在收费这方面, 是采用了阶梯水价制度的, 第一级的目的是要保证基本的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级和第三级则是针对那些超出一定额度的地方实行越来越高的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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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用户适用不同的价格表, 比如居民的生活用水、非居民的用水以及特种用水, 这三者是分为开来的标准各不同。而且供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水表上的数字来进行计量并收取费用, 严禁出现多收钱或者漏收钱的情况。抄表周期由供水企业来确定, 用户如果对数据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复核检定的。

用户义务与禁止行为

用水户这个群体, 必须要在合适的时候按时地缴纳水费这件事, 绝对不能去进行转供水的使用行为, 也不可以使用那些不合格的水表装置, 这里明确禁止下面几种行为存在, 第一种是擅自连接他人已经铺设好的供水管道, 第二种是擅自对供水设施进行修改、迁移拆除或者是停止使用的行为, 第三种是在原本的供水管网上面直接安装水泵来实施抽水动作, 第四种是恶意地去损害用于计量的相关装置, 如果发生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那么负责供水的企业方面就有权利去做停止供水这一动作, 并且要追回应当收取的水费, 若是因此造成了损失的, 那么就要依据法律来进行赔偿。

违规处罚与监督

针对公共供水企业出现的违反水质规定、擅自停水以及乱收费这一类行为, 水务局拥有权力去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假如情节严重的话, 还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者将其供水许可证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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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户私自接通水源或者盗用水的行为, 由水务局依法命令其停止违法的举动, 并且追回所欠的水费, 同时还可以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县水务局专门设立了供水投诉热线, 用户如果需要反映关于供水的问题, 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来进行, 相关的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以内对相关问题做出答复和处理。

附则

本办法在公布之后就开始实行, 如果以前有的规定跟这个办法不一致, 那么就以这个办法为标准来处理。那些没有说清楚的地方,要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现在有效的法律法规来执行施甸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解释工作是由施甸县水务局来负责的。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云南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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