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是在1994年开始施行的, 自从施行以来, 这个条例经过了多次修订, 它现在是咱们国家在城市供水这个领域里非常基础的一个行政法规。
时间来到了2026年, 这个时候, 《城市供水条例》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还有住建部的那些配套规定, 再加上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地方的供水条例, 这些所有的东西加在一起, 就共同构成了当前咱们管理城市供水时候的基本制度体系。
以下是就公众经常涉及到的条款进行集中的梳理, 以便于能够快速地了解其中的核心规定。
核心条款要点
1. 供水设施与连续供水义务的关联在于,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水源是持续不断流的。如果是因为需要施工或者是需要进行检修工作而不得不暂时停止供水的, 那么就应当按照规定提前二十四小时把这种情况告知所有的用户。
不过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 那就是如果是遇到了紧急抢修的任务, 那么就可以不需要提前通知了, 但是相关的企业必须尽最快的速度先把水恢复供应, 并且在事后要通过公告的方式把这件事情告诉用户。
2. 在水质标准与检测公示这部分内容里面, 城市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是要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企业需要按规定频次来开展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工作。这些检测结果是依法向社会公开的。
3. 关于用水的定价和收费情况是这样的, 城市里面的供水价格会实行由政府直接定价的模式, 这个价格是由管价格的部门去联合管供水的部门共同来制定出来的, 对于那些非居民性质的用水行为, 会实行分类别去进行计价的方式去做, 具体来讲的话就是如果在后面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时候, 那么就必须要去按照规定履行那个听证的程序才行。
4. 有关节水以及需要禁止的那些行为, 明确规定了不能擅自去改变用水的具体用途, 严禁将那些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循环水直接排放到外界去, 也不允许私自拆除或者随意迁移涉及公共供水使用的设施, 同时我们还鼓励大家在日常使用中能够采用那些属于节水类型的用具和生产工艺。
5. 如果供水企业没有达到水质的标准, 或者擅自停止了供水, 这就导致了用户产生了损失的情况, 那么该企业是要依法承担赔偿的, 并且要负责赔钱。
至于那些单位和个人, 如果他们破坏了供水设施, 或者是擅自接管的这种行为, 供水主管部门就会责令进行改正, 要是情节严重的, 就要处以罚款, 并且还要追究责任。
公众高频关注问题
停水通知的详细内容是这样说的, 在进行计划性的停水工作之前, 必须要提前24小时通过发布公告、发送短信或者是供水企业自己经营的官方渠道来把这个消息告诉各位用户;如果遇到像输水管爆裂这种突发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抢修的话, 工作人员可以先去把抢修工作实施了, 然后再去补发相关的情况说明, 但是说好了的, 恢复使用供水的时间绝对不会超过规定的那个时间上限。
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这一事情上, 新建的住宅小区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在建设环节、验收环节, 以及后续的运维责任如何划分, 需要以当地的条例作为依据。在许多地区, 都已经明确了由供水企业来进行统一接管和后期维护这项工作。而对于老小区改造项目, 相关方案则需要以街道或者社区进行公示的内容为准。
当用户对水费的计量或者计费产生异议的时候, 用户可以首先去供水企业那里申请复核, 供水企业一般会在七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如果用户对这个结果还不服气的情况之下, 用户可以投诉到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拨打一二三四五热线进行投诉。
官方查询渠道
大家可以通过住建部供水信息服务平台, 也就是网址为www.hznpo.org.cn的平台,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也就是网址为flk.npc.gov.cn的网站, 免费查阅《城市供水条例》的完整内容, 还能看到历次修订情况的对照文本, 至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水管理具体条例、关于水价怎么调整的官方公告, 还有计划停水的详细安排, 必须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为准, 也必须以当地供水企业自己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的内容为准。
建议大家去关注一下你所在的那个供水企业的微信公众号或者APP这个软件, 然后呢, 就可以获取到最新的水质报告的信息了, 还可以办理缴费和报装这些业务的相关消息。
以上这些内容, 就是大家现在可以看到的、还在有效的条款的一个集中的说明。要是国务院或者是相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了新的条例,又或者是做出了修订的决定, 那就要以官方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再一个, 如果在地方性规定和上位法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那也是以上的位法律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