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偷水漏水怎么处罚?罚款标准和处理流程一文说清

一、核心处罚标准(快速查阅)

依据有关《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条款要求, 以及根据云南省所出台的关于该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如果在施甸县这个特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出现了有人采取偷盗、或者违规使用公共供水资源的行为, 也就是我们口头常说的偷水的情况, 又或者是由于相关人员管理工作没有到位, 最终导致了供水管网出现漏损的现象, 那么对于上述这种情况的处理与执行工作, 应当遵循和采用下列所列的标准来进行实施和操作。

对于偷水(擅自接驳、盗用公共供水)这种情况,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你马上停止违法行为。然后还要罚款500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如果情况情节严重的话, 要罚款5000元以上到50000元以下。另外还可以依法吊销取水许可。如果还造成了供水管网损坏的, 还应当继续承担修复赔偿费用。

漏水(管网破损未及时报修、私人设施漏损超期不整改): 供水单位在发现公共管网出现漏水以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采取行动。具体而言, 对于公共管网的漏水问题, 需要二十四小时之内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工作。

如果是用户自己的设施发生漏水, 并且供水企业已经发出了书面通知, 用户需要在十五天以内完成整改工作。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还没有进行整改, 那么处理办法就是按照漏水的水量来加倍收取水费。此外, 还会处以罚金, 罚款金额在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上面的这些标准, 是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就是国务院令第158号的那个文件, 还有云南省住建厅发的有关文件来确定的, 所以施甸县的供水主管部门, 也就是县住建局或者水务局,就成了那个直接负责执法的主体。

二、偷水行为的具体认定情形

在施甸县的执法过程里面, 下面这些行为, 都一律会被认定为存在“偷水”这种情况的:

1. 在完全没有拿到许可的情况之下, 竟然擅自把自己家里备用的水源接上了公共的供水管网系统之中。

2. 在供水计量装置前面, 私自来接一条管线, 拿去取水。

3. 存在着一种故意去进行破坏水表计量装置的行为, 或者存在着一种故意要去绕开水表计量计量的行为。

4. 利用阀门来实施盗取消防栓内的水以及市政管网内的水的行为。

5. 在那些明确被规定为禁止取水的地方, 居然做出了违规去拿取公共水资源的事情。

对于发生的每一宗偷水案件, 相关执法部门都必须出具《违法事实通知书》, 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的3日之内有权进行陈述以及申辩, 之后相关部门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需要在15日之内缴纳罚款, 如果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每日将会加收3%滞纳金。

三、漏水问题的处理与责任划分

漏水类型 责任主体 处理时限 后果
公共主管网漏损 供水企业(施甸县自来水公司) 24小时内抢修 漏损率纳入年度考核
用户表前管线 供水企业 48小时内修复 漏损水量不计入用户水费
用户表后管线 用户本人 通知后15日内 超期按漏损量加倍计费+罚款

四、投诉与举报渠道

当施甸县的居民朋友察觉到有人存在偷水的行为, 或者是发现某处出现了长期漏水却迟迟未被处理的情况之下, 是能够借助于下面所提供的那些方法和途径来进行相关的反映和举报名称的。

这里是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中的供水管理科, 您可以拨打电话号码, 即零八七五开头, 后面是xxx xxxx。

就是那个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对于供水企业来说, 那个用于接待客户报修业务的电话号码。

大家要是想知道线上的渠道该怎么走, 那就不妨多去看看施甸县公共资源信息网那边发布的东西。具体可以去查看这个网址www.lingheal.com, 上面会有相关的公告还有办事指引。通过这些内容, 你就能获取到最新的执法动态情况, 也能拿到投诉表单这些材料。

五、法律依据汇总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关于《云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里面所涉及的, 那个处罚的具体条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 这涉及到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施甸县出台了一部关于城乡供水管理的规定, 这部规定是县级的配套细则。

上述所罗列的内容, 全部都是施甸县现在还在执行的处罚标准。要是上面那些法律法规有了更新和改动的话。那么就要以最新对外公布的那个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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