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城市供水条例》它是规范施甸县的城市供水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管理这些事务的核心地方性法规。它适用于在施甸县城关镇, 以及在规划的区域内,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用水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这个条例明确了政府是主导力量, 实行统一管理的供水体制。这么做是为了确保施甸县城的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用水, 同时也确保了主要工业能够用上公共产品属性的水。
供水规划与建设:先审批施甸县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后动土
条例里面写得清清楚楚, 就是把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这个东西, 给拿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去, 然后就让那个负责供水的部门来编, 并且报上去批准。
要是搞新的、或者是扩建的、或者改建的供水工程的话, 就必须要拿到规划许可, 还要拿到施工许可, 绝对不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在那儿瞎捣鼓, 自己去修水管子或者改接水管子。
要是想在保护供水设施的那个范围里面搞施工的话, 那就必须先提前通知那个负责供水的企业, 并且要采取措施把防护做好, 万一把设施给弄坏了, 那么就得由那个负责任的一方去把东西修好, 并且把钱赔给别人。
运营与水厂管理:资质与标准缺一不可
那些干城市公共供水这摊子事的企业, 得把相应的资质门槛给你凑齐了, 这资质里头, 就得有符合那个标准的供水水源, 得有能检测水质的本事, 还得有那能连续不断地生产供应的设施, 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这些玩意儿。
至于这供水的业务, 必须得像那牛鼻子一样, 牢牢保持不间断, 要是因为施工检修非得要临时停一会儿水的话, 那就得提前二十四小时贴个公告给大伙儿知道一, 等水恢复了以后, 这巡检可得加强了搞, 非得盯着那管网的压力恢复到了正常的状态才算是完事儿。
水质安全:出厂水与末梢水双重把关
供水相关企业必须要保障出厂时候的水以及管网最末端的水的质量, 能够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相关条例里要求供水相关企业必须建立起从水源头一直到用户水龙头的整个流程里面的水质检测制度, 每个月至少要做一次全面的分析, 同时还要接受卫生健康部门还有供水主管部门进行的定期的抽查检验, 要是发现了水质方面有异常情况, 就必须马上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 绝对不能够在设备或者系统有故障的情况下去进行供水。
用水与收费:明码标价施甸县城市供水条例,禁止变相加价
城市供水价格是根据政府定价机制来执行的, 实行的是分类计价和阶梯水价制度。供水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价格来收取水费, 不能在供水价格之中加收其他的任何费用。
用户按照规定用途来用水是必须的, 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线或者盗用供水。像计量装置也就是水表这样东西, 是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安装和维护的, 只有检验合格之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法律责任:碰红线就要付出代价
条例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都定得明明白白的, 要是没有拿到许可证就敢擅自跑去做供水经营这件事的, 那就要被命令立刻停止, 并且还要交罚款, 在供水设施上没经过允许就乱接或者搞改造然后让人家亏了钱的, 那就得按照法律规定去赔钱给人家, 偷拿别人家供水的那些行为, 除了要把之前少交的水费补齐全之外, 还得配上相应的罚款让小偷长记性, 最后那种造成了供水出了安全大事故的情况来说, 那些负了责任的人呢就得依照法律去承担管行政还是管的刑事之类的刑事责任都是有可能的。
监督与争议解决
供水领域的主管部门, 还有市场监管这块, 再有卫生健康那块儿这几个部门, 它们得照着各自的那个职责划分, 去搞那个监督管理。
要是用户对交水费这事儿, 或者对服务质量有了不满意、有怀疑、有异议的, 那这个人, 可以先给那个供水写书信那样的东西进行申诉, 写清楚了往那儿递, 供水这个企业公司, 它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人家回复那个答复;如果说对这个处理的结果还是不高兴、还是不服气的觉得它不合理, 那么可以向那些主管部门去投诉, 要么就是通过行政复议这种方法, 要么就是通过那个行政诉讼那种法律程序, 依法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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