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现在来解读一下《城市供水条例》的重点内容, 这个条例是国务院在1994年10月13日颁布施行的, 文件的编号是国务院令第101号, 该条例属于我国城市供水领域内非常基础的行政法规文件, 它的作用范围覆盖到城市区域内的所有关于供水以及用水的管理活动之中, 其中明确界定并规定了有关供水的安全保障、用户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以及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所要进行的处罚等核心性的规则。
供水保障义务
供水企业必须要按照国家所定的规矩以及地方制定的供水专项规划那样, 去保证供出来的水的水质、水压还有水量都能符合国家标准里面所要求的那些条件。城市人民政府里面负责城市的部门应当去编制一个城市供水专项规划, 并且把这个规划放到城市总体规划里面去。
等到这个规划被批准以后了, 就要组织实施它。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维护, 这是由供水企业来负责的。任何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不得擅自去接管或者占用的, 还有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如果真的需要去迁移的, 那么必须事先向城市的主管部门进行报批, 并得到批准的。
用户义务与权利
用户要用水, 就得按批准好的计划来用, 还要在规定的时间把水费交齐。不能随便改变用水的性质, 也不能私自把水转给其他人用, 更不可以擅自去接城市供水管道。用户对水质、水压还有水价这些事, 是有权进行监督的。
如果发现水质不对劲, 或者计划之外的停水没有提前通知, 就可以向供水企业或者城市的主管部门投诉和反映情况。主管部门需要尽快地处理这些事情,并且要把结果反馈回来。
水质与价格管理
城市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供水企业应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水质检测, 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水价的制定是按照“补偿成本、合理计价、统筹安排”的原则来进行的。
这一价格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之后再进行公布的。这种定价方式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如果要调整水价, 就必须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以此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
违规处罚标准
那些擅自去接管或者占用城市供水设施的人, 会面临主管部门发出的指令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 同时可能会遭到罚款这样的处罚。
如果是发生了把城市供水擅自转供的情况, 或者发生了擅自接入供水管道的行为, 那么就会责令停止这些违法行为, 同时没收掉违法所得, 还会并处罚款。
如果有人导致了供水设施的损坏, 或者是引发了水质污染的情况, 那么这个人就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同时还可以被处以罚款;如果这个情节严重的话, 相关的部门会吊销他的供水经营许可证。
如果有人阻碍了供水设施的施工工作或者是维护作业的话,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且还可以并处罚款。
地方适用与信息查询
各省市, 在《城市供水条例》这一基础之上, 分别都制定出了属于本地的实施细则以及补充性的规定内容, 具体的条文条款, 一律要以各地当地政府所公布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文本内容为准。
关于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城市供水条例,还有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划分等这些专项问题, 应当参照各地的地方性细则来具体执行。至于相关法规的完整全文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及各地实施细则的详细查询办法, 可以参考www.hznpo.org.cn这个网址来获取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