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这个东西, 它是政府跟供水企业之间用来把责任和权利分清楚的一个核心法律文件, 同时也规范了城市供水服务的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它是依据那个在二零二四年修订版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然后制定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这个示范文本的目的, 就是给各地怎么去签订、怎么好去履行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了一个标准的框架, 就是这么个意思。
协议适用的法律依据
协议签订这件事, 它必须, 它是得去严格地去遵循下面这些规范, 是这样子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个部门所联合发布的令状,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一规定被正式确立下来。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也就是现在大家所提到的那个叫做城市供水条例, 还有各个地方自己制定的那些关于供水的管理方面的规定。
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
协议的双方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里提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包括其指定的授权主体。另一方是与政府签订协议的企业。该企业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协议核心条款结构
示范文本之中是包含了以下这些必备的条款的, 所以各个签合同的当事人都不能把这些给随意地删掉。
1. 特许经营权授予与范围
要明确说明被直接赋予的供水区域, 这个区域是以行政区划或者是管网的覆盖范围来界定的, 还要写清楚服务的人口数量以及供水的规模怎么样, 并且还要包含特许经营的有效时间, 这一项的时间长度是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0年的。
2. 投资、建设与运营标准
需要把关于供水设施在进行新建工作, 或者改建工作, 又或者扩建工作时, 负责投资的那个主体是谁, 还有具体的进度情况, 这些都规定清楚。另外, 水质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里面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 供水服务也必须完全符合《城镇供水服务标准》里面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3. 水价与调价机制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时候, 调整价格就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去报批。协议里面必须要写清楚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大城群众说事,什么样的情况下触发价格调整, 比如说是原材料的成本变动超过了某一个特定的比例。同时也要把价格调整的审批流程明确地规定好。
4. 绩效考核与退出机制
要设定年度考核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水质达标率、管网漏损率、用户投诉处理时效等等, 要明确要求没有达到标准的话, 整改的期限是多久, 还有违约责任是什么, 如果连续考核都是不合格的, 那么政府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并且要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补偿。
5. 协议变更与终止
要把法定终止情形列出来说明, 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公共利益需要企业退出, 或者企业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这些都属于法定终止情形, 然后要明确后续资产怎么移交, 用户的服务怎么继续衔接, 还有合理的补偿费用该如何计算方式讲清楚。
6. 争议解决
当出现约定的时候去协商进行调解, 如果还是没能成功, 那就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签订与履约关键要点
在正式把那个协议给签下来之前, 肯定得先把那些公开竞争的招数给走完才行, 这里头包括了招标这种方式, 或者就是采用招标这种法子去做, 你要是没有经过公示这个环节就把协定定下来的话, 那这份协议是算无效的。
协议在签订以后, 是应该进行备案的, 并且备案的地方应该是本级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是市政府。
在运营期间, 每过三年就必须开展一次履约评估的活动。并且, 这项评估得到的结果将作为续约、调价以及进行考核的基础。
企业变更股权, 这个事项指的是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 此时, 必须向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他们的审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 是绝对不能擅自地去转让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操作。
常见问题提示
在许多的地方达成的协议里, 关于“特许经营区域”这样的说法写得并不清晰, 建议大家能够拿出带有具体管网边界图形或者是坐标信息的附件材料, 以此作为补充说明来把这个概念明确界定好。
在水价调整条款里面, 需要避免出现仅仅去写关于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这样的字样, 应该要去细化包括调价申请主体还有听证程序时限以及临时价格衔接方案在内的这些内容。
在协议到达期满, 或者被提前终止的时候, 设施进行移交时所采用的残值评估方法, 必须在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就事先约定好,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在今后的日子里发生纠纷。
各地可以在示范文本所提供的框架之内进行运作, 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供应水情的具体情况来增设一些补充性的条款内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操作行为是不得与那些上位法相关的规定以及示范文本里面所强调的强制性条款要求相抵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