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与适用要点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还有住建部的配套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的基本框架以及核心要求如下。

适用范围与管理主体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适用于那些在城市规划区里面进行的, 关于公共的供水还有自己建起来给自己专门使用的那个专项供水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以及使用活动的管理办法, 这个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里面的那个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 他们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供水规划的工作, 还有建设的工作, 以及运行的监管工作和应急调度的工作开展。

水质与设施管理

供水企业这一件事必须得确保, 出厂水还有那个管网末梢的水, 它得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这个规定, 并且要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测, 最后要把结果向社会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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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管网、二次加压泵站这些个设施, 由供水企业来负责建设, 还要负责运行, 也要负责维护。任何单位也好, 个人也罢, 都不得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内实施危害供水安全的作业。

价格与收费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由政府实行指导价, 具体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如果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那么就必须经过法定的听证程序。供水企业是不得擅自增加价格的, 也是不得拆分收费项目的, 更不能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

供水企业核心义务

1. 为了要让供水的过程保持连续并且稳定, 如果计划在某个时间点停止供水, 那么必须在正式停水之前的48个小时, 把具体的事项提前通知到相关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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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要建立起来水质方面的日常检测机制, 同时还要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只要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做, 就不允许随便中断对城市或者局部区域的供水供应。

4. 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在遇到突发事故的时候, 立即启动抢修程序。

用水单位与个人责任

用户应该依照规定计量用水, 而且要按期进行缴费, 不能去盗取水, 不能把公共的供水转供出去, 也不能随意地把生活用水改造成生产用途。

如果遇到用水设施出现故障并造成损失的情况, 那么责任划分是按照产权分界点来确定的, 在这个分界点的内侧区域由用户自己承担责任, 而在分界点的外侧区域则由供水企业承担责任。

监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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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这项业务实行的是经营许可的制度, 那些没有拿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是不可以从事城市供水的活动的。

如果有出现水质达不到标准的情况, 或者有擅自停止供水、违规收取费用这些行为的话, 主管部门会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同时还会对相关的责任人处以罚款;一旦造成了重大的事故,那么就会依法追究其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

地方执行补充

各个省、各个市, 都能够在国家法规这个大的框架底下, 去制定一些地方的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也可以制定一些详细的实施办法, 具体的执行标准呢, 就要看当地的现行的有效的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了, 如果跟上位法有冲突的话, 那就是以上位法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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