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最新内容一览:核心条款速查指南

《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这份文件是国务院发布的第158号令, 从1994年的7月5日那天开始施行, 后来又经过了一些修正, 它是我国在城市供水这块领域里的一个基础的行政法规, 本文现在把条例里面还有效的那些条款, 它们的重点内容都整理出来了, 就是为了让大家在需要查阅的时候能够更方便, 不管是搞供水管理的干部, 还是用水的企业, 或者是普通的大家百姓, 都能快速地看清楚这些内容。

01适用范围与基本制度

这一条例, 是用来管那些已经在城市行政区里面建筑好了的区域里的各种各样的供水活动, 和用水活动的。对于城市的供水工作, 是要实行统一的管理的, 这个统一的管理, 是由那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里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是指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主管的。

至于城市里面进行的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呢, 应当把它纳入到城市的总体规划里面去, 然后由那个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统一管理。

02供水单位核心义务

供水单位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水质保障方面, 城市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标准 GB 5749。同时, 供水的单位必须要设置专门的水质检验机构。这些机构需要定期进行检测, 并且要公布水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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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稳定供水: 如果不是计划中的检修而必须停水的话, 那么就要提前24小时把通知发给用户;如果是突发事故的这种情况, 那就得进行紧急抢修, 并且要在2小时之内恢复供水。

在管网维护这个方面, 要去做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还要做更新的工作, 目的就是为了确保那管网的压力能够达到规定的服务标准的。

计费规范是按照政府的定价标准来收取费用的, 不能自己擅自提高价格, 也不能自己设立新的项目来进行收费。

03用水户权利与义务

用水户在依法享有获得合格水质, 并享有稳定水压, 还有规范计费的权利的同时, 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用户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缴纳水费, 并且绝对不能够出现拖欠费用的情况。

用户不可以自己擅自去改变水的用处, 也不可以私自把管道接起来连接到别的网络上面去, 还不可以自己擅自的把用来计量的那个装置给拆了或者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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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了管道损坏或者察觉到了水质异常的情况, 应该及时将这件事报告给供水单位。

04供水价格与计量管理

城市供水的价格要由政府部门来进行定价, 这个价格是由负责价格的部门会同负责供水的部门来制定的, 如果要对价格进行调整, 就必须经过成本的审核并且还要举行听证会来履行相关程序, 在城市供水中要推行按照计量来收费的方式, 同时要逐步地实行阶梯式的的水价制度, 而具体的执行办法则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

05法律责任与处罚要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理结果
擅自兴建、扩建供水工程 第33条 责令停止,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要求停水通知即停水 第37条 罚款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造成损失须赔偿
私接、改装供水设施 第38条 责令改正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大城群众说事,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偷接供水设施 第39条 追缴水费并处10倍以下罚款

06高频问题速答

Q:条例是否适用于农村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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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条例适用的范围是城市行政区, 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则适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法》等专项规定。

Q:停水多久算违法?

A说, 那些计划性的检查工作, 一定要在提前24个小时的时候就通知下去, 而且每一次的持续时间, 都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长。若是突发事故, 到了2小时以上都还没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就必须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不然的话, 就要面临行政处罚。

Q:对供水价格有异议怎么办?

A: 你可以向当地掌管价格的相关部门, 或者是掌管供水业务的相关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诉材料, 这些主管部门必须在三十天之内做出答复。

以上这些条款, 都是以现行的、正在生效的《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原文内容作为最终标准的。地方性法规, 比如说各个省市自己制定的实施办法, 在不会妨碍上位法执行的前提下, 是可以做出一些补充规定的。在执行的时候, 必须要以属地最新的、有效的文件规定作为最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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